東方神起三名團員的律師發表官方立場


1.出道5年後東方神起因為公司太多的日程現在身心特別虛弱。
金俊秀,金在中,樸有天是東方神起的成員,自從2004年初出道後到現在按照SM的命令去
韓國,日本,中國去趕日程,1年有一個星期的休假以外一天只能睡 3-4個小時的睡眠。
因為這些太多的日程他們的身心到極限,但SM因為讓他們到海外發展,
讓他們消化越來越多的日程。SM這樣不是為了讓他們成就音樂夢 想,
而是把他們當做增加公司收入的工具,3名成員認識了這一點後想得到相應的,好的待遇,
所以向法院提出了不公平條約的修正內容。

2.13年的簽約實際上是終身簽約。
雖然在簽約時間上看是13年,那裡並不包括兵役2年的時間。15年以上的話現在還剩下10年,
意思是那是偶像藝人平均在演藝界的時間,如果違約的話得付總投資額的3倍,收益2倍的巨大違約金,
因為這些巨大的金額,以前根本不能提出解除簽約,所以只能留在SM到至今為止!

3.成員們沒有在SM收到和努力成正比的待遇!
成員在簽約時間期間,根本沒有受到相應的待遇。
資金分配,專輯收入的分配條款來看,如果專輯賣到50萬張以上,就在下個專輯發行前給
個人一千萬韓幣,沒有賣到50萬張,那麼一分錢也不能收到!這項條款在2009.2.6修改,
改正後成員們個人收入是專集銷售額的0.4%~1.%。(好少ㄟ= =")

4.成員們多次向SM提出修改要求,但SM根本沒有聽成員們的話
在這種情況下3名成員認識了SM簽約的不公平條約的不當性,多次向公司提出了修改要求,
但SM沒有聽他們的話,一直往化妝品事業推責任,向媒體,新聞多次 說出和這次事件沒有
一點關係的化妝品投資。但3名成員因為期盼這件事情圓滿結束,最終決定雙方人員見面之後
通過對話解決這件事,但SM根本沒有答應,在這 個過程中成員們意識到SM的態度根本不是要
通過對話來解決,在這個方法上抱希望根本不可能,
所以3 名成員希望通過法院解決這件事情,最終提出了修正案。

5.化妝品事業投資是跟演藝活動沒有一點關係的投資,和這次不公平條約申請案也沒有一點關係
SM一直說的化妝品事業是給進出中國的化妝品銷售公司,3個人以股東投資,根本和這次事件
沒有一點關係。成員們提出的修正案是簽約內容的不公平性。

6.成員們根本不希望東方神起解散,只是想在不公平簽約中脫離出來而已。
這次許多歌迷都為東方神起是否會解散的事情而擔憂,可是這次的申訴並非是將
解散東方神起作為前提,縱使在面對這件事情的解決方式意見有差異,所以只有三人參與了訴訟,
不過成員之間並沒有問題存在,永遠遵守與歌迷們的約定,大家的心都是在一起的。
只是希望這份不公平契約能夠獲得修正,這樣才能使大家擁有自己想要的音樂條件來准備,
由於各位歌迷的信任,所以才能拿出勇氣。

7. 這是轉變得更加成熟的契機
東方神起的歌迷對三人這次的臨時處分申請有著吃驚、失望的想法,有了這樣的遺憾
真的很對不起,但是如果能獲得更高的支援,那麼跟大家保證,會以更成熟的模樣來回報各位的聲援。


SM發表官方立場
負責細亞俊秀,英雄在中,秘奇有天法定代理的律師 3日發表了官方立場。
三名成員“出道後因公司提出的日程,現在身心特別虛弱,化妝品事業跟這次訴訟沒有一點關係”

1.出道5年後東方神起因為公司太多的日程現在身心特別虛弱。
金俊秀,金在中,樸有天是東方神起的成員,自從2004年初出道後到現在按照SM的命令去
韓國,日本,中國去趕日程,1年有一個星期的休假以外一天只能睡 3-4個小時的睡眠。
因為這些太多的日程他們的身心到極限,但SM因為讓他們到海外發展,
讓他們消化越來越多的日程。SM這樣不是為了讓他們成就音樂夢 想,
而是把他們當做增加公司收入的刀具,3名成員認識了這一點後想得到相應的,好的待遇,
所以向法院提出了不公平條約的修正內容。


東方神起三位成員秘奇有天 細亞俊秀和英雄在中合約發生摩擦的
SM Entertainment發出正式立場聲明稿
根據SM今日下午報導資料反駁了東方神起的公開聲明稿立場

"從東方神起出道後到2009年7月為止 已收到110億元
(包含分配金約92億元加上基本現支付金17億7千元)"
也提供給東方神起國外進口高級轎車
SM娛樂也說東方神起出道後 公司連續四年營業額赤字紀錄

SM強調" 隨著產業環境的變化對於唱片收益,CF,event,肖像等多種收入有多種的分配率
(應該就是不同種宣傳有不一樣的分配金) (對於早上團員的聲明) 認為有錯誤的描寫

另外對日程問題 SM強調"健康問題以及日程,皆有與團員充分協議過
"叫做13年的專屬合約期事實上象徵終身合約." "成員也不能否定在SM受到的培訓"

對於和化妝品產業的關連性 "本事件絕對是成為這次事件的主要理由
本事件是由參與化妝品事業的三人提出,這就是決定性的證明 "
SM認為掌握肖像權的使用及各種活動參與的話 可以阻擋東方神起免於所謂"形象失誤"
和對團員所產生的迫害 所預先實施的措施.

公平管理委員會所發表的事項中 歌手只能簽7年的約
但對海外活動的歌手情況來說合約期間不受此限 更有所謂的例外條款.

申請員和所屬合約締結後曾經5次互相協議 更新內容 2次 更改修正對於損害賠償條例
也接受公平管理委員會的驗收 其餘3次對於分紅部分向上調整
調整時間2004年1月出道時, 2007年2月和2009年2月

SM補充說明 申請成員透過委任律師最初於上月開始討論主張合約的無效性
SM已選定委任律師對應訴訟, 和三名成員盡快解決此次事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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